主修考試內容
一、主修考試計分方式:
1.考試共分期初考及期末考;惟新生入學第一學期不強制參加考試。
2.期初考及期末考佔每學期總成績分別為20%、40%,平時分數佔每學期總成績為40%。
3.期初考:於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舉行。
4.期末考:於學期末舉行。
二、副修與室內樂計分方式:
平時成績及期末考佔每學期總成績分別為 50﹪、50﹪。
三、一般注意事項:
考生之入場時間,除另有規定或特殊原因外,考生應按照考試順序進場,違反者該科成績以0分計。
四、考試前注意事項:
考試前須按照音樂系行事曆於規定時間內繳交曲目表。有以下情形者,將予處分:
a.未於規定期間繳交曲目表者,扣該科學期總分10分。
b.曲目表未經指導老師簽名確認者,扣該科學期總分10分。
c. 考試曲目或時間不符合規定者,扣該科學期總分10分。
d.未填寫曲長者,扣該科學期總分5分。
e.若同時有二項(含)以上違規者,扣分以最高項扣分為原則,不予累計扣分。
五、其他事項:
主修學期總分未達60分者,一概延畢補修學分,且考試內容不得與該次相同 ;重修一次後若仍不及格,依本校學則予退學。
六、延後考試(補考)申請方式:
※期初考、期末考因特殊原因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,須至系辦領取「延後考試申請單」,並提供相關證明作為上簽附件,再依本校“學生學期考試請假辦法”辦妥請假手續,方可申請延考。
※因個人因素無法如期參加期末考試者,經申請通過後,一律只能延後應試,且至遲應於當學期「繳交學期成績截止ㄖ」之前一日舉行。
七、跳級考實施方式:
1.音樂系主修共分七級,全學年主修成績平均為 "A" 或 "A" 以上者,得跳一級,但跳級以二次為限。
2.跳級通過之學生,次一學年之主修平均成績必須為 "A-" 或以上之成績,使得順利晉級,否則視同晉級未通過,得重修原級一次。